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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合同法》对《劳动法》的主要革新
2008-04-15 14:06:01 来源:李先奇
《劳动合同法》对《劳动法》的主要革新
《劳动合同法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,该法对现行有效的《劳动法》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作了如下变革:
1、适用范围的革新,全面规定了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;
2、规章制度革新,明确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法律后果;
3、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了两者在时间上的界定;
4、劳动合同期限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性规定;
5、试用期制度,确立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,并对试用期工资及解雇条件作了限制;
6、违约金制度,限制违约金约定条件及金额,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;
7、劳动合同的解除,规定了工会在解雇中的知情权和干预权;
8、经济补偿金,确立了普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限额不封顶,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限额12个月的新原则;
9、劳务派遣的规定,全面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制;
10、其他,在保密及竞业禁止、劳动合同内容及效力等方面的革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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